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环罚字〔2020〕9号
尹**(炎陵县沔渡镇鸿泰搅拌站经营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1月17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炎陵县沔渡镇鸿泰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中发现原材料(碎石、砂料)堆放场所不规范,部分原材料(碎石)未入棚,露天堆放,整个生产区域地面物料随地洒落等环境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20〕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20〕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送达回证》(株炎环预送〔2020〕9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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