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书字[2021]第1800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 林罚书字[ 2021]第 18001 号
案件性质: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姓名:张满酃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0013
工作单位: 沔渡农商行
现住址: 霞阳镇南外街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营业执照证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简要陈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结果等)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下午3时50分左右在黄沙垅村中心组自己养殖场路边擅自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一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罗列证据形式)1、 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测绘图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两百元。
3 恢复植被。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林业局或者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项镇南、孟丽平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湘02051900068、湘02051900043
行政机关(印章)
2021 年 1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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