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市监行处字〔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2-08 09:23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市监行处字〔2021〕2号


  当事人: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炎陵县霞阳镇文化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694023505W;法定代表人:段德华。

  2021年1月11日,我局接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商品的交办处理函,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的啄木鸟(爆竹类)产品在2020年株洲市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0ZJ143。2021年1月19日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现场送达给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经理钟月亮现场签收,并要求召回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8层啄木鸟(爆竹类)。2021年1月19日,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发布了该批次啄木鸟(爆竹类)的《召回公告》。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办案机构指定黄振、周昭辉办理此案。立案后执法人员采取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案件证据材料等方式收集书证,通过以上方式现已调查终结此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在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购进的被抽检批次的46件8层啄木鸟(爆竹类)(商标跃龙,规格:8层,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生产者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采购价格为60元/件,销售价格为80元/件(货值为368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9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花爆竹依法取得了许可;

  2、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钟月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情况;

  3、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和位于炎陵县龙溪乡山口村的仓储设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证明了公司销售储存啄木鸟(爆竹类)的现状;

  4、啄木鸟(爆竹类)抽样检验单及检验报告书(No:2020ZJ143)、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啄木鸟(爆竹类)是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该公司说明书一份,被抽检当天的龙溪仓库库存量信息表(2020年11月20日)一份,证明检验报告书(No:2020ZJ143)的抽样基数(8层啄木鸟,商标跃龙,规格:8层,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生产者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实际为46件;证明被抽检当天该公司6层啄木鸟(爆竹类)和8层啄木鸟(爆竹类)(商标跃龙,规格:8层,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生产者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的总库存量为318件;

  6、该公司提供的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烟花爆竹道路许可证复印件、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甘开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是合法生产厂家;

  7、该公司提供的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销售出库单(2020年10月13日和10月26日)、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采购进货单(2020年10月28日);证明该公司在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进购了6层啄木鸟(爆竹类)(商标跃龙,规格:6层,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和2020年10月26日,生产者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和8层啄木鸟(爆竹类)(商标跃龙,规格:8层,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生产者浏阳市跃龙烟花鞭炮厂);

  8、该公司提供的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出库单;证明被抽检批次啄木鸟(爆竹类)已全部销完;

  9、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发布了被抽检批次啄木鸟(爆竹类)的《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义务。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无误,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炎市监告字〔202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炎市监告字〔2021〕2号)后,表示放弃本案的申辩,接受本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8层啄木鸟(爆竹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已售出的8层啄木鸟(爆竹类),合计销售利润为920元,为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销售的啄木鸟(爆竹类),经抽样检验,引火线牢固项目不符合GB10632-2013标准,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涉及安全被判不合格,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0元;

  2、罚款人民币92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炎陵县财政专用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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