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 ]第19001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 2021 ]第 19001 号
案件名称: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姓名:郭永海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43022519******1033
工作单位: 在家务农
现住址:沔渡镇上馆村田心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查明,郭永海在自家荒田搞油茶抚育时,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导致失火案,造成"五六窝"山场总过火面积5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1亩,疏林地面积29亩,直接经济损失16400元 。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询问笔录
证明 失火当事人是郭永海
证据二: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证明 火烧山场范围
证据三: 火烧山场鉴定意见书
证明 火烧山场过火面积、过火林地地类及面积、直接经济损失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森林防火条例》五十条、五十三条 。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
本案法定情节:造成损失 。
本案酌定情节:造成损失。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叁仟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 郭永海违反了 《森林防火条例》二十五条
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五十条 、五十三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叁仟元罚款 ,并责令在2021年12月份前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沔渡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株洲市林业局或者 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2月5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