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01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
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01 号
案件名称: 采矿毁坏林地案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炎陵县下村乡凉亭坳高岭土矿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430225344802867U
法定代表人 李远栋
职务
单位地址 炎陵县下村乡小横溪村中洞组凉亭坳
经查明,当事方于2020年12月份在炎陵县下村乡小横溪村中洞组凉亭坳山场开挖林地,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采矿毁坏林地,经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到现场勘验,面积为0.749亩(500平方米) (概括写明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证据名称) 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对采矿毁坏林地违法行为的认可 (证明目的)
证据二:(证据名称) 现场测绘图
证明 当事人对采矿毁坏林地面积位置的依据 (证明目的)
证据三:(证据名称) 现场证照
证明 当事人对采矿毁坏林地 违法的现场情况 (证明目的)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矿毁坏林地的行为适合本条规定的禁止毁林采石的行为。 。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理由是当事人的采矿行为造成了林地毁坏。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当事人采矿毁坏林地面积500平方米(0.749亩) 。
本案法定情节: 没有法定的,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担任情节。
本案酌定情节: 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适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一般林地毁坏五亩以下的情节。 。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下村凉亭坳 高岭土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定性法律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法律依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种类为罚款以外处罚的须列明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处5000元罚款;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株洲市林业局 或者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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