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决字[2021]第00002号

发布时间:2021-03-04 16:53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1]第00002号

  案件名称: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处罚人姓名:王红科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

  身份证号码:430225**********1X

  工作单位现住址:炎陵县霞阳镇东区社区管委会后的民房

  经查明,2019年9月2日,王红科等人携带猎枪、猎狗在船形乡同睦村境内准备猎捕野猪,但未捕获。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明了王红科等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没收猎捕工具、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林业局或者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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