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 ]第01001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邝卫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430225********5518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平乐乡洞子村洞子上0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在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立新组官坡里山场修建养殖场地,经群众举报。2021年3月3日经林调队及执法大队现场勘测:该养殖场地有占用林地,未办理林业有关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为1.3亩。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在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立新组官坡里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养殖场地。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违法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邝卫华在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立新组官坡里山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当事人邝卫华在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立新组官坡里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1.3亩(865.8㎡)途修建养殖场地。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 的规定 当事人邝卫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亩(865.8㎡),处以8658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 的规定 当事人邝卫华擅自改变林地用1.3亩(865.8㎡)途修建养殖场地。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邝卫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 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林地原状或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2、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伍拾捌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株洲市林业局 或者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3 月10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