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 ]第0100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 ]第01002号
案件性质: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姓名 杨正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362133********531X
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城岗乡小获村王份组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在炎陵县鹿原镇天堂村长水垅组铺竹垅山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在炎陵县鹿原镇天堂村长水垅组铺竹垅山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杨正林在炎陵县鹿原镇天堂村长水垅组铺竹垅山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的规定 对当事人杨正林在炎陵县鹿原镇天堂村长水垅组铺竹垅山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杨正林在炎陵县鹿原镇天堂村长水垅组铺竹垅山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杨正林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株洲市林业局 或者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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