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炎-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炎-2号
尚 *(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分公司垃圾填埋作业服务承包人):
身份证号码:140621197*0501****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3月1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株洲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与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分公司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承包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分公司垃圾填埋库区期间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湖南现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分公司垃圾填埋库区擅自设置临时垃圾填埋周转暂存库,且在垃圾进入填埋场处理过程中未按环评要求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株环罚预送〔2021〕炎-2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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