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市监行处字〔2021〕11号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市监行处字〔2021〕11号
当事人:尹湘城(以下简称当事人),联系方式:189****5737;身份证住址:炎陵县霞阳镇南外街12栋3号;身份证号码:430225********0012;炎陵县香香烘焙坊的经营者,经营场所:炎陵县霞阳大道景龙国际1-4号门面;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NQ8KY4Q。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YJ24302250224978。
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炎陵县香香烘焙坊(经营者:尹湘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烘焙坊展示柜内的部分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办案机构指定剧冬林、孟滢办理此案。立案后执法人员采取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案件证据材料等方式收集书证,通过以上方式现已调查终结此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炎陵县香香烘焙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炎陵县香香烘焙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依法取得了许可;
2、我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县香香烘焙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的现状;
3、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无误,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炎市监听告字〔2021〕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对本案证据未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裁量基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炎陵县财政专用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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