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炎-3号

发布时间:2021-05-08 09:17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炎-3号


炎陵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5MA4****U1J

  法定代表人: 谭**  

  地    址:炎陵县霞阳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4月20日,我局接到第二轮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任务(X2HN202104190029)"株洲市炎陵县长兴水泥厂前的水泥搅拌站,污水直排河流,污染环境",环境执法人员联合炎陵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往被反映的搅拌站(炎陵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核实。现场勘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区废水收集导流沟封堵处有破损,导流沟收集的废水有溢流,排入东侧雨水沟;公司东侧雨水沟底部有凝固的混凝土。                                                          

  以上事实,有4月20日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减免申请,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关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且《责令改正决定书》下发后,你公司能够积极整改,新建废水收集池、污水处理设施等,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条件,且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5号)、《 送达回证》和你公司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