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炎-5号
株环罚字〔2021〕炎-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R****3Q
经营地址:炎陵县沔渡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4月1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接到第二轮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件第八批受理编号(X2HN202104140064)举报"株洲市炎陵县沔渡镇**村砖下组黄烟堡无良木炭厂(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臭味严重扰民,质疑检测报告作假。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的生态环境问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正在停产整改。但你公司年产4500吨机制炭建设项目于2020年8月24日建成投产至今,未进行自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也未申请延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2021年4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株环听通字〔2021〕炎-1号)。2021年5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撤销听证申请的报告及陈述申辩意见,表示已积极进行整改,并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经复核,2021年5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准许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通知书,但你公司关于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关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4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株环听通字〔2021〕炎-1号)、《准许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通知书》(株环听撤〔2021〕炎-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你公司提交的听证申请、撤销听证申请、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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