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炎-7号

发布时间:2021-05-28 10:46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1〕炎-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沔渡镇**再生能源生物燃料厂:

  法定代表人: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L****7H

  经营地址:炎陵县沔渡镇**村青石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4月1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清洗制棒机的废水进入厂区雨水沟后,经雨水总排口排入外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7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厂于2021年5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减免罚款的请示。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厂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关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你厂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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