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4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4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浩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证号91430225MA4QFGUG57
厂房地址炎陵县鹿原镇金花村磨石湖组
法定代表人 潘归锋 职务 执行事务合伙负责人
经查明,炎陵县浩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1月开始在炎陵县鹿原镇金花村磨石湖组墨斗湖山场修建有机肥加工厂房。接上级督办,于2021年6月5日经林调队工作人员及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厂房占用林地为一般商品林,未办理林业有关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占用面积2.46亩(1640.82㎡)。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 :炎陵县浩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炎陵县鹿原镇金花村磨石组墨斗湖山场修建有机肥加工厂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炎陵县浩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炎陵县浩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违法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浩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炎陵县鹿原镇金花村石组墨斗湖山场修建有机肥加工厂房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炎陵县浩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炎陵县鹿原镇金花村磨石湖组墨斗湖山场修建厂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46亩(1640.82)。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炎陵县浩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46亩(1640.82㎡),处以16408.2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浩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46亩(1640.82㎡)修建有机肥加工厂房。综上,本机关认为炎陵县浩源农业科技地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捌元贰角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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