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3号

发布时间:2021-06-10 16:10来源: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3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沔渡镇新鑫碳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证号91430225MA4Q1AT134

  厂房地址炎陵沔渡镇安康村下洞组(原石洲中学)

  法定代表人 潘德勇   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查明,炎陵县沔渡镇新鑫碳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开始在炎陵县沔渡镇原石洲学校太坪里山场修建厂房,经群众举报。2021年4月15日经林调队及执法大队现场勘测:该厂房占用林地为一般用材林,未办理林业有关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占用面积1.5亩(1000.5㎡)。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 :炎陵县沔渡镇新鑫碳制品有限公司在炎陵县沔渡镇原石洲学校太坪里山场修建厂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炎陵县沔渡镇新鑫碳制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炎陵县沔渡镇新鑫碳制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违法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新鑫碳制品有限公司在炎陵县沔渡镇原石洲学校太坪里山场修建厂房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炎陵县沔渡镇新鑫碳制品有限公司在炎陵县沔渡镇原石洲学校太坪里山场修建厂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5亩(1000.5㎡)。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沔渡镇新鑫碳制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5亩(1000.5㎡),处以10005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沔渡镇新鑫碳制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5亩(1000.5㎡)修建厂房。综上,本机关认为炎陵县沔渡镇新鑫碳制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或办理使用林地手续。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5月28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