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ylxysz1号

发布时间:2021-06-23 17:12来源: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ylxysz1号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太平岭村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明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3074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操作提升系统。

证据:1、2021年6月2日(湘株炎陵)安监执法大队检查【2021】ylxysz32号现场检查方案、检查记录;

2、(湘株炎陵) 安监执法大队检查【2021】ylxysz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3、(湘株炎陵) 安监执法大队检查【2021】ylxysz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4、(湘株炎陵)安监执法大队检查【2021】ylxysz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期限35天整改到位( 公司决定派该无证人员贾淑艳6月6日到株洲市煤田技校培训,并将原三班调整为二班工作制);

5、企业法人代表杨明、矿长胡群武、当事人(无证上岗提升系统操作员)询问笔录,目前矿山42人,选厂30多人,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无证上岗提升系统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6、无证上岗提升系统操作员贾淑艳排班提升计数登记本记载内容和操作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企业2021年6月2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情况;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证明企业主体合法。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参照《湖南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特种作业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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