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ylxtlh1号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ylxtlh1号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鑫冠竹业有限公司
地 址:炎陵县沔渡镇青石村青石组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邬道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878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鑫冠竹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10天内整改到位。证据1:炎陵县鑫冠竹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邬道德、李长发);
证据2:《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证据3:企业法人邬道德、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李长发询问笔录各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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