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5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5号
案件性质:毁坏林地案件
被处罚单位名称 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2430225MA4LUWM8XD
法定代表人:谢小华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龙伏村丫冲组
经查明, 2020年4月份开始,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在厂内李家组大垅山场采土生产红砖。经群众举报,2021年5月18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及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该山场属一般林地,采土占用林地1.8亩(1200平方米),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土手续,属非法采土占用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在炎陵县霞阳镇龙伏村丫冲组非法采土生产红砖。
证据二: 现场测绘图
证明 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非法采土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 现场照片
证明 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非法采土林地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在霞阳镇龙伏村李家组大垅山场非法采土生产红砖。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在霞阳镇龙伏村李家组大垅山场非法采土占用林地面积1200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 违法了《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在霞阳镇龙伏村李家组大垅山场非法采土占用林地面积1200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2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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