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0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02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廖运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3012
现住址:炎陵县水口镇桃村村双山大湾组
经查明,2020年5月,当事人在水口镇桃村村双山大湾组"犁头咀"山场,开挖林地兴建一个小型养猪场。接上级督办函,2021年6月2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当事人未办理该养猪场占用林地等相关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所占用的林地为商品林,面积为2.72亩(1813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水口镇桃村村双山大湾组"犁头咀"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兴建养猪场。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廖运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水口镇桃村村双山大湾组"犁头咀"山场开挖林地兴建养猪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廖运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水口镇桃村村双山大湾组"犁头咀"山场兴建养猪场,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2 亩(1813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廖运华在炎陵县水口镇桃村村双山大湾组"犁头咀"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2 亩(1813平方米)兴建养猪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廖运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2 亩(1813平方米)兴建养猪场。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叁拾元整元(¥1813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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