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04号

发布时间:2021-07-09 09:19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04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邝素权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5516

  现住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陈家组

  经查明,2020年4月,当事人邝素权在中村瑶族乡鑫山村陈家组"坛官坳凸"山场,开挖林地建一个小型养猪场。2021年6月28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当事人未办理该养猪场占用林地等相关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所占用的林地为商品林,面积为224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陈家组"坛官坳凸"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猪场。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邝素权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陈家组"坛官坳凸"山场开挖林地建养猪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邝素权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陈家组"坛官坳凸"山场建养猪场,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24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邝素权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陈家组"坛官坳凸"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24平方米建养猪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邝素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24平方米建养猪场。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整(¥224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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