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7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鸿都环保机制碳厂
营业执照证号:91430225338421320A
厂房地址:炎陵县十都镇晓东村坪寨组棉花垅
法定代表人:刘育洪
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查明,该碳厂于2014年3月3日成立,2019年10月因业务开拓需要扩建厂棚。扩建在原碳厂旁边仙子洞山场,因当时未办理林业有关手续。2021年被森林督查发现,7月21日我执法大队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作人员对扩建厂棚等依法进行了鉴定,扩建厂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面积(2047㎡)。属于非公益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勘验笔录
证明 :炎陵县鸿都环保机制碳厂在炎陵县十都镇晓东村坪寨组棉花垅仙子洞山场扩建厂棚,时间 地点及山场情况。因未办理林业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炎陵县鸿都环保机制碳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炎陵县鸿都环保机制碳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违法事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炎陵县鸿都环保机制碳厂在原碳厂旁边仙子洞山场扩建厂棚,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因扩建厂棚时间为2019年10月份,2021年7月份经督查发现。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鸿都环保机制碳厂在原碳厂旁边仙子洞山场扩建厂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07亩(2047㎡)。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鸿都环保机制碳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07亩(2047㎡),处以人民币三万零七佰零伍元整(30705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鸿都环保机制碳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07亩(2047㎡)扩建厂棚。综上,本机关认为炎陵县鸿都环保机制碳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一年恢复林地原状或补办林地手续。
2.罚款人民币三万零七佰零伍元整(3070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8月6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