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ylxtlh2号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ylxtlh2号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鑫盛塑编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九龙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桂庚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圆织车间门口一个灭火器失效。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8天内整改到位。主要证据有:1、2021年8月26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陵)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ylxtlh28号;3、法人代表陈桂庚询问笔录一份,安全管理员陈骏询问笔录一份,共两份;4、现场照片一份(两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六条,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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