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9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09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
公司地址: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下组
经查明,2020年3月,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在十都镇黄上村石下组“落角窝”山场,非法修建林道和在林地上倾倒矿渣尾泥。2021年7月16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找相关人员调查,该公司未办理该占用林地等相关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所占用的林地为商品林,面积为5.5亩(3668.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及法人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下组“落角窝”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林道和倾倒矿渣尾泥。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山场地貌。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下组“落角窝”山场非法修建林道和在林地上倾倒矿渣尾泥。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因违法行为是2020年3月份动工开挖林道和在林地上倾到矿渣尾泥。2021年7月份经森林督查发现,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下组“落角窝”山场非法修建林道和在林地上倾倒矿渣尾泥,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5 亩(3668.5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下组“落角窝”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5 亩(3668.5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在十都镇黄上村石下组“落角窝”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5亩(3668.5平方米)。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零贰拾柒元整(¥55027.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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