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炎-12号

发布时间:2021-07-19 09:30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1〕炎-1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肖** :
  身份证号码:430225************
  家庭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6月2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投诉“九龙工业园洣水河滩某处有一堆倾倒的工业垃圾,请你们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通过摸排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0日,你个人随意倾倒工业废弃包装袋在九龙工业园洣水河滩(经度:113度42分50秒 纬度:26度29分33秒)处,倾倒量约0.1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12号)告知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个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减免申请,经复核,我局认为你个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关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且《责令改正决定书》下发后,你个人能够积极整改,立即组织人员、车辆对倾倒的工业固废进行了清理转运、规范暂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条件,且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12号)、《 送达回证》和你个人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个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个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个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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