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ylxtlh4号

发布时间:2021-10-14 10:53来源: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ylxtlh4号


  被处罚单位: 株洲金瑞锌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九龙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守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28390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9月22日,株洲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工贸行业交叉检查在株洲金瑞锌材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该企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擅自作业;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26日前整改到位。

  证据1:2021年9月14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证据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陵)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

  ylxtlh34号;

  证据3:现场相片一份;

  证据4:主要负责人李拉平询问笔录一份,安全管理员刘小勇询问笔录一份,共两份;

  证据5:株洲金瑞锌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负责人李拉平身份证复印件,李拉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管理员刘小勇身份证复印件, 刘小勇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八条 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第二项,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0000(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 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2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