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21〕第005号
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行罚字〔2021〕第005号
当 事 人:周某某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炎陵村小冲12栋3号
2021年3月25日8时30分许,我执法人员在炎陵县神农大道巡查时,发现你在悦途汽贸店门口的人行道上修建滑坡。属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修建滑坡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我执法人员当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并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于2021年3月25日10时30分前整改到位。
2021年3月25日10时40分许,我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你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神农大道悦途汽贸店门口的市政公用设施未恢复原状并存在安全隐患。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你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修建滑坡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面积约6平方米(6m×1m)。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周某某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修建滑坡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巡视检查笔录(一)、(二);
3.当事人周某某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修建滑坡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责令改正通知书》;
4.当事人周某某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修建滑坡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现场勘查笔录;
5.当事人周某某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修建滑坡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违法现场照片;
6.当事人周某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因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修建滑坡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方式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此案属于较重违法行为:"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三百元到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到六千元以下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后决定:责令你立即整改,拆除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修建的滑坡,恢复市政公用设施原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5日,我局对你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你收到《告知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申请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整改,拆除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修建的滑坡,恢复市政公用设施原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31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
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所在地:炎陵县 帐 号:820109000000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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