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21〕第014号
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行罚字〔2021〕第014号
当 事 人:曾某某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古石岭26号
2021年5月6日8时10分许,我执法人员在炎陵中路巡查,发现你在丽美美妆旁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我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于2021年5月6日9时10分前整改到位。2021年5月6日9时15分许,我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你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挖掘处未恢复原状。我执法人员当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约1.2平方米(2m×0.6m)。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7. 当事人曾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8. 当事人曾某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巡视检查笔录(一)、(二);
9. 当事人曾某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责令改正通知书》;
10. 当事人曾某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现场勘查笔录;
11. 当事人曾某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违法现场照片;
12. 当事人曾某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结合《<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之规定,此案属于较重违法行为:"占用或挖掘面积在五平方米以内,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未予恢复原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支付恢复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后决定:责令你立即整改,恢复道路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6日,我局对你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你收到《告知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申请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整改,恢复道路原状,保持城市道路畅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12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
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所在地:炎陵县 帐 号:820109000000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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