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停字〔2021〕炎-1号
株环停字〔2021〕炎-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何**(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生产承包人):
身份证号码:4414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P91W88D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马安山组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7日,在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所承包生产的炎陵县星潮页岩砖厂隧道窑烟道风机接口有裂痕,烟气未完全收集到位,废气无组织排放明显;在喷淋塔喷淋水进水口采取水样,经检测分析,pH均值为2.61,呈强酸性,与脱硫除尘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不相符。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为证。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21〕炎-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6月10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关于停产整治的陈述",就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做了相关情况说明,并提出请求给予免予停产整治的理由。鉴于你单位提出请求给予免予停产整治的理由进行核查,经查,你单位隧道窑风机接口有裂缝,烟气未完全收集到位,废气无组织排放明显事实还存在;因此免于停产整治的申请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21﹞炎-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送达回证》、6月29日现场核查监察文书、现场照片等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止,改正方式包括: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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