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停字〔2021〕炎-3号

发布时间:2021-07-05 17:48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停字〔2021〕炎-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湖南省炎陵永斯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505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T2F408N

  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下关村垅下组 

  2021年6月2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2500KVA矿热炉在生产,矿热炉废气除尘设施管道与脱硫设施管道连接口断开,脱硫设施处于停运状态,矿热炉废气除尘后未经脱硫处理,无组织排入大气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21〕炎-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焊接好矿热炉废气除尘设施管道与脱硫设施管道连接口,对脱硫设施设备进行检修,投入运行。同时,确保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矿热炉废气除尘脱硫后有组织排放。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  址:炎陵县霞阳镇店下路27号 

邮政编码:412500

联系人:张兴、周斌          

电    话:26222517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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