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包容免罚清单备案表

发布时间:2021-10-22 11:03来源:县水利局浏览次数:字体:[ ]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含自由裁量权)

  包容免罚情形

备注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但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的,不予罚款。


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对防洪没有影响的,不予罚款。

 


4

围垦水库库区的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围垦水库库区的;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障碍的,不予罚款。

 

 


5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的,不予罚款。


6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期限缴纳的,不予罚款。

 


7

水能资源开发未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水能资源开发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水能资源开发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依法收回开发利用权,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8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不予处罚。


9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

 


10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罚款。

 

 


11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未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经批准而对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了相关手续或者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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