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1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11号
案件性质: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被处罚人姓名:张**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0512
现住址:炎陵县霞阳镇山垄村大垄组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租用湘B0CZ18五菱宏光面包车从炎陵县桃源洞自然保护区大院农林场境内大量采集、收购青钱柳树种子,涉嫌非法收购林木种子。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张光华非法采集收购青钱柳种子。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张光华非法采集收购青钱柳种子地点。
证据三: 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张光华非法采集收购青钱柳种子数量等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张光华在桃源洞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集收购青钱柳种子。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张光华在桃源洞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集收购青钱柳种子。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 违反了《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张光华在桃源洞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集收购青钱柳种子,共计315斤。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光华在桃源洞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集收购青钱柳种子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采集收购野生青钱柳树种子数量315斤;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元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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