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1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12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康顺养殖场
经营者谢华玲 营业执照证号92430225MA4RMLTT80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伍号
经查明,炎陵县康顺养殖场于2019年12月份开始在霞阳镇草坪村里台组罗家山山场修建养猪场和修建林道。2021年10月经督查发现,11月11日由林调队专业技术人员及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测:该养猪场及林道占用林地1332㎡,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炎陵县康顺养殖场于2019年12月份开始在霞阳镇草坪村里台组罗家山山场修建养猪场和修建林道。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炎陵县康顺养殖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炎陵县康顺养殖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 林地违法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炎陵县康顺养殖场在霞阳镇草坪村里台组罗家山山场修建养猪场和修建林道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康顺养殖场在霞阳镇草坪村里台组罗家山山场修建养猪场和修建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32㎡。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康顺养殖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32㎡,处以13320元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康顺养殖场在霞阳镇草坪村里台组罗家山山场修建养猪场和修建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32㎡。处以13320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康顺养殖场在霞阳镇草坪村里台组罗家山山场修建养猪场和修建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32㎡。处以1332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炎陵县康顺养殖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一年内恢复林地原状或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
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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