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06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06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现住址: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颜家组
经查明,2017年5月,炎陵县交通运输局在十都镇洋岐村坳下组"下角窝"山场,开挖林地修建公路。后经森林督查发现,2021年11月18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勘验:贵单位未办理该修建公路占用林地等相关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所占用的林地为商品林,面积为0.6371亩(42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十都镇洋岐村坳下组"下角窝"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公路。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炎陵县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炎陵县交通运输局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洋岐村坳下组"下角窝"山场开挖林地修建公路又未复绿,属于违法继续状态。炎陵县交通运输局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炎陵县交通运输局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洋岐村坳下组"下角窝"山场修建公路,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6371亩(425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交通运输局在炎陵县十都镇洋岐村坳下组"下角窝"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6371 亩(425平方米)修建公路。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交通运输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6371亩(425平方米)修建公路。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元整(¥425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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