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监字〔2021〕第3号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监字〔2021〕第3号
张某某:
我局于2021年4月24日对你非法占地建设石料加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9年4月占用炎陵县船形乡同睦村同睦坳组2751平方米土地(全部为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石料加工厂。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现场勘测笔录及测绘图;
3、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处罚款4126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联系人:张勇前
电 话:0731-26239290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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