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监字〔2021〕第7号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监字〔2021〕第7号
炎陵县某某水泥厂: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4月在炎陵县桐睦采石场进行开采作业时存在超越矿权范围线开采的情况。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越界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超深越界检测报告;
3、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6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53200元整并处罚款1064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炎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小涓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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