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监字〔2021〕第8号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监字〔2021〕第8号
黄某某: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1年7月25日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回垅仙牛溪垅开采石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整并处罚款2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炎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 话:0731-26239290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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