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监字〔2021〕第9号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监字〔2021〕第9号
炎陵县十都镇车溪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0年12月开始占用炎陵县十都镇车溪村杨木江组土地建设老年活动中心、文化广场。占用土地面积2193平方米,其中果园面积2068.4平方米,永久性基本农田面积124.6平方米。符合炎陵县十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68.4平方米,不符合炎陵县十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4.6平方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现场勘测笔录及测绘图;
3、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处罚款人民币2255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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