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监字〔2021〕第10号

发布时间:2021-10-26 13:16来源:县自然资源局浏览次数:字体:[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监字〔2021〕第10号


何某某: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1年9月27日在炎陵县霞阳镇石子坝村长付垄开采石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整并处罚款5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炎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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