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1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13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众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营业执照证号91430225MA113AHB5N
地址:炎陵县鹿原镇金花村甲石坳林场
经查明,炎陵县众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5月份开始在炎陵县鹿原镇荆山村墨斗湖山场(站办果园)修建养鹅场。2021年11月16 日经林调队技术人员及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测:该养鹅场占用林地面积1408㎡,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勘验笔录
证明 :众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5月份开始在炎陵县鹿原镇荆山村墨斗湖山场(站办果园)修建养鹅场。属于经济林。因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众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众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违法事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炎陵县众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在炎陵县鹿原镇荆山村墨斗湖山场修建养鹅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因修建养鹅场时间为2019年4-5月份。2021年11月经督查发现。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众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炎陵县鹿原镇荆山村墨斗湖山场修建养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11亩(1408㎡)。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众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11亩(1408㎡)。 处以人民币壹万肆仟零捌拾元整(14080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众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11亩(1408㎡)。 综上,本机关认为炎陵县众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一年恢复林地原状或补办林地手续。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零捌拾元整(140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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