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1014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 ]第01014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被处罚人姓名 刘红香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430225********7069
现住址炎陵县鹿原镇田垄村崩坎垄02 号 职务:务农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开始在鹿原镇天堂村崩坎组"老屋门口山场"修建住房。2021年6月15日经林调队专业技术人员及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测:当事人在"老屋门口山场"修建住房面积103㎡,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在炎陵县鹿原镇天堂村崩坎组"老屋门口山场"修建住房。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违法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刘红香在鹿原镇天堂村崩坎组"老屋门口山场"修建住房,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刘红香在鹿原镇天堂村崩坎组"老屋门口山场"修建住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3㎡。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刘红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3㎡,处以1030元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当事人刘红香在鹿原镇天堂村崩坎组"老屋门口山场"修建住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3㎡。处以1030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在鹿原镇天堂村崩坎组"老屋门口山场"修建住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3㎡。处以103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红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一年内恢复林地原状或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2、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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