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09号

发布时间:2021-12-22 10:14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09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黄建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3011

  现住址:炎陵县水口镇协成村桥头组11号

  经查明,当事人黄建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在水口镇协成村桥头组"石垅坑"山场擅自修建果园生产用房。2021年11月17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此山场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果园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面积为200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水口镇协成村桥头组"石垅坑"山场修建果园生产用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修建果园生产用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修建果园生产用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黄建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水口镇协成村桥头组"石垅坑"山场修建果园生产用房,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黄建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水口镇协成村桥头组"石垅坑"山场修建果园生产用房,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84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黄建明未经批准在炎陵县水口镇协成村桥头组"石垅坑"山场修建果园生产用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0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黄建明修建果园生产用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200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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