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13号

发布时间:2021-12-22 10:17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1]第02013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炎陵昌维科技养殖生态园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430225591002226C

  法定代表人:洪维 

职务:投资人

  单位地址:炎陵县沔渡镇苍背村 

  经查明,当事人炎陵昌维科技养殖生态园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冬,在沔渡镇苍背村"园艺场"山场擅自修建养猪场。2021年11月17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此山场林种为经济林;树种为油茶和果木;猪栏、余坪、仓库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394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沔渡镇苍背村"园艺场"山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炎陵昌维科技养殖生态园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苍背村"园艺场"山场修建养猪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炎陵昌维科技养殖生态园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苍背村"园艺场"山场修建养猪场,其猪栏、余坪、仓库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394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炎陵昌维科技养殖生态园未经批准在炎陵县沔渡镇苍背村"园艺场"山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94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炎陵昌维科技养殖生态园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1394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肆拾元整(¥1394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2月1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