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2021〕7 号

发布时间:2021-12-24 12:50来源: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炎)应急罚〔2021〕7 号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66166068X5)

  地址: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明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30741××××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2021 年 12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配备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能测量二氧化氮浓度。2021 年 12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记录,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将隐患问题在 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整改到位。2021 年 12 月 17 日,报请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对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未配备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能测量二氧化氮浓度,"矿山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 年 12 月 17 日,案卷调查人杨圣忠、罗艳敢对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经理杨明、矿山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胡群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的证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案件承办人认为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未配备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能测量二氧化氮浓度,"矿山隐患的违法事实已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案件主要证据 1、2021 年 12 月 17 日(湘株炎)应急检查【2021】48 号现场检查方案、(湘株炎)应急现记【2021】47 号检查记录;2、(湘株炎)应急责改【2021】17 号责令限期指令书;3、公司总经理杨明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胡群武负责公司矿山安全生产全面工作以及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人事任命书以及询问笔录和管理情况;4、公司未配备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能测量二氧化氮浓度的报警仪物证照片;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采矿许可证,证件均在有效期范围内,证明企业主体合法。6、现场检查方案及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调取证据、以上五组证据均由企业总经理和矿山安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特征,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取证的规定,应当予以采信。2021 年 12 月 21 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了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 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炎陵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