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2021〕4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炎)应急罚〔2021〕4 号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鹿原化工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691849408D)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鹿原镇天星村湾头组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露
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1807322××××
违法事实及证据:
电解车间氯气、氢气报警控制装置未安装到值班控制室,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19)的行业标准。第一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炎陵县鹿原化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是一家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单位,具备行政责任的能力;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炎)应急现记[2021]43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应急责改[2021]14号);第四组证据:电子数据(现场图片)1 份;第五组证据:法人代表姜露、安全管理人员欧佩华询问笔录各 1 份;第六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姜露、欧佩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资格证书,证明了两人身份的合法性;第七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 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炎陵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