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2021〕3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炎)应急罚〔2021〕3 号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三鑫化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785379910E)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船形乡船形村春江组
邮政编码:4125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樊家旺
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130872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 年 12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邓劲敏、潘其彪在对炎陵县三鑫化工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 1 号电解车间氯气报警探头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一组
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炎陵县三鑫化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是一家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单位,具备行政责任的能力;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炎)应急现记[2021]35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应急责改[2021]13 号);第四组证据:电子数据(现场图片)1 份;第五组证据:法人代表樊家旺、安全管理人员樊辉建询问笔录各 1 份;第六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樊家旺、樊辉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资格证书,证明了两人身份的合法性;第七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 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炎陵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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