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2021〕5 号

发布时间:2021-12-24 12:30来源: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炎)应急罚〔2021〕5 号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鑫光化工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736773399B)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茶背组

  邮政编码:4125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冬云

  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186084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 年 12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邓劲敏、潘其彪在对炎陵县鑫光化工厂进行百日大会战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厂电解车间一处电器开关控制柜不防爆,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行业标准。第一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炎陵县鑫光化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是一家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单位,具备行政责任的能力;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炎)应急现记[2021]45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应急责改[2021]16 号);第四组证据:电子数据(现场图片)1 份;第五组证据:法人代表胡冬云、安全管理人员陈志坚询问笔录各 1 份;第六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胡冬云、陈志坚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资格证书,证明了两人身份的合法性;第七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 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炎陵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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