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炎-14号
株环罚字〔2021〕炎-1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胡**: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7月1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胡**收集汽修厂的废机油处理(回收)行为进行突击检查,你提供了未经授权的吉水县华岳星瀚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1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1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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