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炎-15号
株环罚字〔2021〕炎-1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QK5****
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8月1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200吨磁性材料元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20年5月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生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递交了减免报告。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关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在《责令改正决定书》(株环责改字〔2021〕炎-14号)下发后,积极跟进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条件,且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15号)、《 送达回证》和你公司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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