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炎-17号

发布时间:2021-12-14 12:37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1〕炎-17 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5MA4L5M****

  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11月2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公司磷酸铁渣库棚未实施密闭,未落实有效抑制扬尘设施,导致装卸过程大量扬尘洒落渣库外环境,且未及时清理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1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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