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炎-19号
株环罚字〔2021〕炎-1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5MA4T97****
法定代表人:李 *
地址:炎陵县**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1月10日交办任务,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于11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专案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5000吨煅烧高岭土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1年4月1日租赁炎陵县恒达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厂车间及部分原有设备,6月开工建设,10月建成投产,项目共投入资金139.128万元。该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成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炎-17号)《 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陆拾捌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炎陵县支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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